平潭一路灯竟“冒”出水管 部门称系大型水车取水点
事實上,近來就傳出許多iPhone用戶表示電池消耗速度變得越來越快,其中又以最新型的iPhone 14和14 Pro最有感覺,眾多用戶反映使用手機不到一年的時間,電池健康度就耗損了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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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包裹退貨自救流程 全家/7-11——超商幽靈包裹(以下圖例) Photo Credit: 截圖自作者 宅配到府幽靈包裹 STEP1:拍照存證——紙箱上的貨運單跟收到的物品,建議先拍照存證。不隨意提供個人資料給擺攤/路邊填問卷/算命等等的免費APP/社群上各種抽獎。法務部則表示,尊重合憲判決,現行38名死囚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另外許辰舟也說明,適用更二連身條款的案件,在其前三次上訴,也還是以電腦隨機分案的方式,去決定其各次審判的承辦法官。法務部也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也是法務部一貫之立場及基本施政原則。針對《刑事訴訟法》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憲法法庭認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要求相關機關即日起2年內須進行修法。不過大法官們認為,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
相關的判決共有52案併案審理,去年舉行言詞辯論和說明會。涉嫌家暴傷害致死的黃姓男子,也發現2次再審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
至於適用重大連身條款的案件,至少在其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也是隨機分案,而非指定特定法官承辦。不過大法官們認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案件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案「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但大法官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的法官迴避事由,其中第8款規定「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目的在維護刑事被告的審級救濟利益然而,不論是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同屬第三審的先前發回裁判,或第二審或第一審更審程序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之同審級先前裁判,均屬法官參與「同審級」的前後裁判,並非審查自己所作的先前裁判。
法務部則表示,尊重合憲判決,現行38名死囚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郭、黃均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務部對死刑無預設任何立場,國家未廢除死刑制度前,基於依法行政及尊重死刑犯相關聲請救濟之權利,若司法救濟程序已窮,將嚴謹辦理後續程序,以兼顧司法正義及人權保障。法務部表示,自去年起迄今5度函詢司法院有關38位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之聲請理由、審理進度及有無為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之裁定等事由,據以判斷有無不得執行之法定事由。
大法官認為,「前審」是指於刑事救濟程序中,法官於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的裁判。許辰舟說,而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沒有這麼多法官的人力,可以不斷迴避,避免重複審查到同一個案件。
假如聲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實務上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的迴避條款可以聲請法官迴避。因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之職權,基於權力分立,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死刑。
但大法官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的法官迴避事由,其中第8款規定「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目的在維護刑事被告的審級救濟利益。主要理由是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之最高審判機關,於不牴觸上位階法令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針對所掌民事及刑事案件,自定分案規則。涉嫌家暴傷害致死的黃姓男子,也發現2次再審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聲請人在言詞辯論時主張,法官參與裁判後,即產生了價值判斷,於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的裁判,在非常上訴程序時,就應該迴避。此外還有一名郭姓男子因詐欺被判刑確定,聲請再審,發現再審的2名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法務部也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也是法務部一貫之立場及基本施政原則。
相關的判決共有52案併案審理,去年舉行言詞辯論和說明會。針對《刑事訴訟法》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憲法法庭認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要求相關機關即日起2年內須進行修法。
另外,法官曾參與更審前的裁判,於更審程序時,除了可能會有預斷外,更因前、後裁判結果假如有不同,會影響「辦案維持率」的評比,涉及法官個人利害關係,所以法官應該在更審程序迴避。法務部重申,尊重今天憲法法庭宣告合憲判決結果,其他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案件,也盼望憲法法庭能加快審理進度,避免執行程序久懸不決。
為什麼會有這個釋憲案? 根據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等於都要由第三次審理的最高法院法官負責審理,不再換法官。縱然同一審級的前、後次裁判,法官有重複,各該審級在程序上仍是完整的一個審級,刑事被告並未因此喪失該審級的救濟利益。
刑事訴訟法未有相關規定違憲,但未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應於2年內修法。假如改成更審都必須由不同的法官審理,終審可能會因為大多數的法官都必須迴避,導致無人可以審理的窘境。此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所保障之司法自主性相符。不過大法官們認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案件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案「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
不過大法官們認為,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修法完成前,新收與繫屬中案件應照本次判決辦理。
另外許辰舟也說明,適用更二連身條款的案件,在其前三次上訴,也還是以電腦隨機分案的方式,去決定其各次審判的承辦法官。至於適用重大連身條款的案件,至少在其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也是隨機分案,而非指定特定法官承辦。
有35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4)日做出判決,認為連身條款與保障訴訟權並無違背,因此合憲,駁回這些死囚的聲請。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審理後,認為最高法院引發爭議的「連身條款」,並未牴觸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也就是合憲。
這點也是日前在說明會時,司法機關提出的論述(文章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看作者Facebook。文:陳家亮教授(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堅持身兼行政、教學及診症工作,因走在前線讓他尋找改革方向,亦能身教學生,致力培育有醫德的良心醫生) 剛剛過去的星期三,一位中年女士前來求醫。可是實際機會又有多高呢?以一個健康人士為例,他一生人患上胃癌的機會有如中六合彩頭獎,而有腸化生的人士患胃癌的機會便約是中二獎。
像陳女士這些常見案例,定期胃鏡檢查真的可以預防胃癌嗎?既然沒有明確的國際指引,我會根據個別人士的風險評估作不同的建議。於是她便年年接受胃鏡檢查,每次化驗報告都顯示有腸化生的情況。
」她感到很驚訝,便追問:「陳醫生,腸化生不是會增加胃癌的風險嗎?」於是我嘗試用「六合彩」的比喻去解釋她的風險:「有腸化生的人士患上胃癌的相對風險比沒有這現象的健康人士高出約五倍,聽起來真的有點嚇人。「醫生,我的情況怎樣?生活飲食需要避免什麼?」「都是跟以往差不多⋯⋯多吃蔬果,少吃鹹魚之類,明年再回來照胃吧。
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我相信凡事應以病人而非疾病為本,用個人化的建議才能夠消除不必要的憂慮。